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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成枷鎖,管教失控誰擔責? ——律師解讀家庭教育懲戒的法律邊界 近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一名母親管教9歲女兒時實施打罵,致其受傷,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目前,母親鄭某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偵辦中。該事件引發公眾對家庭教育暴力法律責任的關注。為此,記者邀請福建志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蘭婷玲律師就該事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詳細解析。 事件回顧 5月15日,浙江省溫州市甌海區郭溪街道辦事處發布情況通報,5月8日晚,該街道轄區居民鄭某某在家中管教女兒胡某某時,對其進行訓斥打罵,致使胡某某受傷,后經送醫搶救無效不幸離世。目前,街道正在協助家屬做好相關善后工作,并會同相關部門對該家庭給予關心關愛。 據報道,當地市民表示,該戶人家不止一個孩子。郭南村村委會負責人稱,這家所有孩子都是這名母親親生。事發時,孩子父親在國外,目前已趕回國內。 問題①:涉事母親毆打孩子致其死亡犯了什么罪?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鄭某某毆打孩子致其死亡可能構成虐待罪或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罪等幾種罪名,但需要結合其實施犯罪行為時的主觀目的和犯罪動機等情況,綜合進行分析判斷。 虐待罪指以打罵、凍餓、強迫過度勞動、有病不予治療、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這些行為不僅包括身體傷害,還包括精神傷害,如禁閉、諷刺、謾罵、侮辱等。若鄭某某存在長期、多次的毆打、辱罵孩子等行為,且情節惡劣(如持續時間長、手段殘忍、后果嚴重),而此次犯罪又是長期虐待的延續,則可能構成虐待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行為,包括致人重傷、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等情況。若鄭某某是在單次管教中因暴力直接導致胡某某受傷并最終死亡,則其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則可能構成此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若鄭某某此次原本并無傷害的故意,但卻是因管教失當(如失手擊打要害部位)導致死亡,則可能構成此罪。 在該事件中,需查明鄭某某是否存在長期對胡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若其此前曾多次毆打胡某某,這次又是實施持續性的暴力行為,則可能構成虐待罪;若此次為偶發但因暴力程度直接致死,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 問題②:涉事母親毆打孩子致其死亡如何量刑?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虐待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為七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 該事件中,具體的量刑標準需由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包括犯罪動機、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事后是否積極施救、悔罪態度等諸多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再作出相應的認定。 問題③:家庭教育懲戒的法律邊界是什么?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日常生活中,家長基于監護職責,采取口頭教導、適度懲戒(如限制娛樂時間)、行為規范引導等方式,未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實質性損害,這是合法教育行為。若有體罰(如毆打、長期饑餓)、精神壓迫(如長期辱罵、恐嚇)等情形,造成未成年人身體輕傷以上傷害、嚴重心理障礙或輟學等后果,則涉嫌違法犯罪。 家庭教育的合法性邊界核心在于“目的正當性”與“手段合理性”。在此建議監護人,在法律框架內履行監護職責,遵循“教育為主、懲戒為輔”原則,優先采用溝通、引導等非暴力方式,幫助孩子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警惕“以愛之名”過度干預子女生活,避免侵犯子女人格權、受教育權等法定權利。 問題④:涉事父親是否需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若父親并未參與施暴行為且無證據表明其知情或放任,通常無需承擔刑事責任。但若其長期默許鄭某某實施虐待行為或有參與其中,則可能成為鄭某某涉嫌虐待罪的共犯。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父母對子女負有監護義務。若父親長期未履行保護職責,可能被撤銷監護權,并需繼續支付撫養費。 該事件中,父親事發時在國外,需結合其日常監護行為判斷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問題⑤:其他子女應如何救濟? 律師解答 蘭婷玲律師:當地的民政部門或婦聯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相關規定,將孩子轉移至其他親屬或福利機構,避免繼續受害。同時,孩子本人或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聯等組織可向法院申請發布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施暴人員接觸子女。若父母均被追責,法院可指定其他監護人或機構擔任監護人。 此外,社區及專業機構需為其他子女提供心理輔導,減輕創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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